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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6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6103號債 權 人 曾佩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政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游政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人雖主張兩造間借款有債務人之家人可證云云,惟支付命令係非訟事件,採書面審理,不行傳訊證人程序,債權人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其空言主張,無從採信,是債權人自應補強證據證明】。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