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8574號債 權 人 李筱梅債 務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育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定金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