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8749號債 權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系爭合約服務期間為1年半(111年6月10日至112年9月9日),總費用81,000元(每期4,500元×18期)按月分18期給付4,500元,債務人目前繳交5期服務費?共計已繳22,500元?請求金額58,500元,是否剩餘13期費用?
三、債務人目前繳交五期服務費,債權人是否亦提供約定等比例之排約場次服務共幾場?請以明細表說明(列明:排約場次、時間、對象(可毋庸列真實姓名,但應列性別))。
四、債務人目前是否參與債權人提供之排約(交友)服務,共幾場?是否已滿兩個月?達四次以上?(契約第7條)。
五、債務人拒繳後13期服務費58,500元之原因為何?1、債權人未提供等比例之排約(交友)服務?2、債務人抗辯排約對象,不符合通常之品質?單純拖欠?其他原因?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