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8850號債 權 人 小果苗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畢維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雅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醫藥費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
1、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9,499元如何計算而來?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醫藥費及病貓就診紀錄,並具狀說明其計算明細(載明:醫療費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2、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3、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3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