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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8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8039號債 權 人 金發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賜發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玉豪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雷玉豪、于佳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137,097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靠行欠款明細表【載明靠行欠款之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