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8156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伯恩(即簡孝軒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簡孝軒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簡孝軒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重新提出被繼承人簡孝軒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
七、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05,609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八、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