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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8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8232號債 權 人 禾康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柚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兩造簽章系爭清洗機完整之契約書或類此書面。

四、請求金額5,085,545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證四-1分三部分:

1、就已付定金1,212,750元,應提出已付定金之證明文件。

2、代墊薪資及費用部分1,620,545元,應逐一檢附各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3、違約金部分3,465,000元,應列明半年之起迄日期及其計算方式。

五、本件刑事詐欺部分,應提出檢察官起訴書、刑事一、二審判決書完整影本。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