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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9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9609號債 權 人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Y 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MY 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權人MY 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9,9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