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 訴 人 歐兆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美金84,518.6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585,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匯率見卷第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