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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9號原 告 張碧真

送達址: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代位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乙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即主事務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