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7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兄,相對人於民國83年9月3日至大陸地區後就無消息,父母過世都沒有回來,最後一次是相對人兒子B01於98年間接到相對人電話,之後再無消息,相對人至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據其於本院訊問時陳述詳實,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及調取相關裁判,顯示相對人前因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逃匿遭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83年11月2日通緝,然遲未緝獲致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免訴確定,而相對人早在83年9月3日出境啟程前往香港,至今再無入境紀錄,另參相對人之子B01到庭所證,相對人可能關押在大陸地區,然未再聯繫,可能已死亡等情,本院遂請法務部協助函請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調查相對人是否關押在大陸地區或有受刑事處罰等情,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協助調查取證結果並未獲相對人去向或案件信息,有法務部114年12月4日法外決字第11406530610號函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2025)最高法台請調89-1號回復書、上海市○○區○○○○○於○○○○地區000000○○○○○○00號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的情況說明等資料在卷可參,故本院認為相對人失蹤已逾7年,依法於114年12月23日為公示催告裁定。然嗣後本院收到法務部之回函,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廣東省司法廳、廣州市公安局發送協助調查函,經調查後已知相對人現名「B02」,身分資料為「男、0000年00月00日出生、內地居民身分證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X」,因販賣毒品罪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及罰金人民幣100000萬元,現於廣東省韶關監獄服刑,將於2026年5月4日刑滿釋放等情,有法務部115年2月10日法外決字第11506504220號函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2025)最高法台請調89號回復書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情況說明、給廣東省司法廳的調查取證函及復函、給廣州市公安局的調查取證情況及復函等資料在卷可憑。經本院核對大陸地區所提供之B02、A02之身分資料,應可認現受關押之B02即為相對人,則相對人經查明後現仍生存,並未生死不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