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28號聲 請 人 王建鈞代 理 人 許慧莉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王麗萍 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0 號0樓(桃園○○○○○○○○○)關 係 人 高錦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王麗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桃園○○○○○○○○○)於中華民國85年4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王麗萍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建鈞之胞姊王麗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桃園○○○○○○○○○)自78年4月7日後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王麗萍失蹤時為30歲之人,失蹤已滿7年,爰依法聲請宣告王麗萍死亡等語。
二、(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王麗萍係00年0月00日生,78年4月7日後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其失蹤時為30歲之人,其失蹤已滿7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陳報期滿,未據王麗萍陳報其生存,或知王麗萍生死者陳報所知之事實,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王麗萍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王麗萍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王麗萍於78年4月7日失蹤時為30歲之人,計至85年4月7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