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55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失蹤前最後籍設: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於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A02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00歲,相對人原居住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住處,聲請人於107年3月31日返家發現相對人未歸,聲請人並於00年0月00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通報相對人已於上開期日起失蹤,迄今相對人已失蹤滿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處)案件證明單、戶口名簿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查詢結果財產、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e化勞保局WebIR系統、健保WebIR-保險對象目前投保紀錄查詢、電信資料查詢表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速博資料查詢、台灣固網資料查詢、亞太固網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另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殯葬管理所、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相對人有無申請換發補發國民身分證、有無入出境相關資料、有無申請更換補發護照、有無死亡通報、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或年金及安置、有無使用殯葬服務等情,均查無相對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再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函詢相對人之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民眾A01於00年00月00日至本分局埔子派出所通報渠母親A02於00年00月00日離家未歸,故至所報案,迄今仍未尋獲等情,有該局00年00月00日桃警分防字第1140078018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52頁)。綜上事證,相對人無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堪信相對人自00年00月00日起失蹤迄今之情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係00年0月00日生,自00年00月00日起失蹤,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其失蹤已滿7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陳報期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所知之事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相對人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至00年00月00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