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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63號聲 請 人 徐紹源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徐珮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徐珮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鄉○○路00號)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徐珮珊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紹源之女徐珮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鄉○○路00號)於89年6月29日,在苗栗縣竹南鎮博愛街三商百貨走失後即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徐珮珊失蹤時為3歲之人,失蹤已滿7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徐珮珊死亡等語。

二、(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徐珮珊係00年0月00日生,自89年6月29日起失蹤,失蹤時為3歲之人,其失蹤已滿7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陳報期滿,未據徐珮珊陳報其生存,或知徐珮珊生死者陳報所知之事實,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徐珮珊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徐珮珊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徐珮珊於89年6月29日失蹤時為3歲之人,計至96年6月29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仲瑜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