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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季洋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臺灣仲裁協會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臺仲聲字第2號仲裁判斷書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本請求部分第1項所載,相對人鍾季洋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4萬7,470元及自該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第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7,47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