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聲 請 人 黃赫群相 對 人 黃兆群關 係 人 羅嫺瑱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 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有關「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原「附件」所示部分權利範圍有所缺漏,應予更正為「附件一」所示權利範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