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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被 繼承人 游根松(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0,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144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游根松之遺產管理人,自擔任遺產管理人後,已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現因被繼承人所遺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平鎮區新生段567、568、569、570地號土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107年度地稅執字第8485號案強制執行中,現已進入第三次拍賣且拍賣標的持份為1/1,可能於本次拍賣程序中賣出,雖聲請人尚未完成遺產管理人之所有程序,且嗣後仍有分配、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待完成,為恐無遺產可受償報酬,爰先行請求鈞院就聲請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及已墊付之費用1,144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120號及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遺產稅繳款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復斟酌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除前述強制執行中之6筆不動產外,僅餘現金581元,遺產狀況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144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郵資144元),業已提出該單據影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又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除新發現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外,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