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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74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被 繼承人 黃鶴平(亡)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為新臺幣55,242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6,056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鶴平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人執行職務實際接管結果,被繼承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遺有存款196萬6,697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遺有存款171萬6,076元,合計為368萬2,743元,是聲請人之管理報酬,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5款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1.5即5萬5,242元計算(經本院計算後存款之合計金額應為368萬2,773元,其百分之1.5經四捨五入後始為5萬5,242元)。又代管期間聲請人因管理遺產墊付必要費用為6,056元,均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鈞院酌定管理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2年度司繼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公證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函為證,堪信為真正。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以來,已編製遺產清冊並公證、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程序、結清被繼承人存款帳戶等管理遺產事務,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聲請人管理遺產之久暫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萬5,242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6,056元(含閱卷費56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證費用5,000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