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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被 繼承人 葉兆軒(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35,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5,781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兆軒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閱覽及影印相關卷宗、踐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又被繼承人之財產除已拍定之不動產(拍定金額為50萬元)外,僅餘銀行存款886元及投資款15,714元,另有已知債務797,002元,故債務大於資產。現公示催告期間雖未屆滿,然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爰先行為本件管理遺產報酬新臺幣35,000元及代墊費用5,781元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執行命令、公示催告公告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3382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以,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應屬有據。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自就任以來,已完成申報遺產稅、製作遺產清冊並經公證、向監理機關查詢車籍資料、聲請公示催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管理遺產事務,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為適當。

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5,781元(含閱卷費46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500元、郵資100元、戶政規費135元、公證費用4,000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