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016號裁定擔任被繼承人吳炎銘之遺產管理人,而依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尚有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尚未處理完畢,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尚未清算完畢,則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自無理由,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