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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邱凝夏

邱芯悅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羅理真被 繼承人 邱垂康(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邱垂康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間,准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延展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垂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邱凝夏等三人為被繼承人邱垂康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死亡,聲請人三人曾陳報遺產清冊予鈞院後,鈞院於同年4月8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03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而鈞院並於同年4月16日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現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已屆滿,而聲請人等依法應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鈞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然因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現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為強制執行程序中,而不動產拍賣、分配程序耗時,聲請人等唯恐無法在前開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間陳報償還狀況,爰依法聲請延展該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間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