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384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相 對 人 郭豊智(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街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60,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566號、1635號、235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豊智之遺產管理人,自擔任遺產管理人後,已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聲請公示催告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進行鈞院113年度桃小字第1496號訴訟、113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裁定。現因被繼承人所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3709建號建物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112年度綜所稅執專字第13747號案拍定,雖嗣後仍有分配、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待完成,為恐無遺產可受償報酬,爰先行請求鈞院就聲請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及已墊付之費用1,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66號、1635號、2359號及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3年度桃小字第1496號判決及處分書、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裁定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復斟酌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除前述強制執行不動產外,僅餘現金及出資額,遺產狀況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分配程序、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調閱卷宗查其相符,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又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除新發現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外,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