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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687號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被 繼承人 陳媛媛(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媛媛於民國112年6月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又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79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卷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佐。是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