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860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被 繼承人 謝禎恩(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鎮區○○路 ○○○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2,58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806、
936、104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禎恩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曾聲請鈞院核定管理報酬費用,經鈞院以107年度家聲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核定報酬為75,058元、代墊費用為5,458元,惟聲請人嗣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請求補發被繼承人股票以便進行拍賣,聲請人遂就股票辦理掛失、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代墊程序費用及郵資等合計2,580元亦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為維護遺產管理人權益,爰依法聲請鈞院酌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13年12月3日新北執辰109年房地稅執專字第00079892號函、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公司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及除權判決、代墊明細表、郵資、繳款單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前次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及費用後,仍繼續為管理行為,聲請人就所聲請代墊費用2,580元並提出各該單據在卷為憑,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