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901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被 繼承人 李宴仁(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0,000元,由被繼承人李宴仁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659元,由被繼承人李宴仁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宴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法院得依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82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217號民事確定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宴仁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聲請閱卷、向戶政單位、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資料、函請勞保局提供資料、聲請公示催告、配合及參與不動產執行程序、整理被繼承人親屬資料、製作繼承系統表、債權人清冊及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取得免稅證明書、通知債權人參與分配、辦理被繼承人銀行帳戶結清手續,現因被繼承人所遺財產進入分配程序,經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補正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定,為免遺產管理人報酬無從受償及代墊費用無法取得,爰請求鈞院核定就聲請人至今辦理遺產管理事務之合理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事務流程進度表及使用時數表、遺產管理人所製作繼承系統表、債權人清冊、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財產資料、被繼承人銀行帳戶結清憑證、閱卷聲請狀、聲請公示催告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遺產管理人傳真及通知函等,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復斟酌本件遺產管理事務繁簡程度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費用1,659元(含郵資、規費及公示催告聲請費)乙節,業據其提出收據影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