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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37號聲 請 人 吳文琳律師被 繼承人 林金松(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路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60,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金松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公示催告、遺產稅申報、處理遺產相關事務等,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現出售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金松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2年司家催字第117號為公示催告,而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經聲請變賣已委由仲介出售中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89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及出庭次數、遺產價值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為2,000元乙節,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