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513號聲 請 人 劉德發被繼承人 廖廣祜(亡)關 係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廣祜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陳阿溪死亡後遺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被繼承人廖廣祜為陳阿溪之再轉繼承人,惟廖廣祜之法定繼承人皆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聲請人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為訴請分割上開土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7號),爰聲明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二、按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廣祜具有退除役官兵之榮民身分,其配偶羅瑛、廖陳合妹及養子廖金福均於本件繼承開始時死亡,且查無其餘在臺之法定繼承人,故本件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本院函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該處具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該處安置管理之榮民,該處依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準此,本件被繼承人既已有法定之遺產管理人,該法定遺產管理人又無不能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情事,自無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