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848號聲 請 人 李宜玶
李朝涼李溫生被 繼承人 李朝沛(亡)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朝沛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李宜玶、李朝涼、李溫生係被繼承人李朝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李朝沛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