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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866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繼承人 蔡長亨(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前於民國110年1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70萬元、460萬元、90萬元及70萬元,惟被繼承人業於114年7月17日死亡,遺有不動產,然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親屬會議迄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保障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提高徵收費用至1,500元。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於114年12月10日合法收受通知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未納聲請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被繼承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284號選任鄭崇文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得依法向其主張權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