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955號聲 請 人 曾莉喬被 繼承人 曾日森(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0號四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曾日森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命聲請人補繳,而上開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