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162號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被繼承人 陳國文(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12萬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4,589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37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製作遺產清冊並申報遺產稅,聲請閱覽及影印相關卷宗,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並配合法院至現場執行,另又對可能侵占遺產之人提出刑事告訴等事項。又上開公示催告期間雖已屆滿,惟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除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業經拍定(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902)外,其餘部分尚在執行中而未能結束管理且管理期限難以預估,然被繼承人所遺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業經拍定,現為參與分配之需,爰先行為本件管理遺產報酬及代墊費用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等件為證,經核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4,589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又聲請人既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整體、一次性向本院聲請核給報酬,將來除新發現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外,就現有遺產即不得再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另有支出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代墊費用,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