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071號聲 請 人 田○○被繼承人 許○○(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鈞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114年12月30日及115年2月1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補正函、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憑。準此,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