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995號聲 請 人 蔡惠子律師被 繼承人 李紹陽(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為新臺幣100,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2,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84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紹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報所得稅、向國稅局說明遺產情況、塗銷抵押權、續租被繼承人所遺房地、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移轉予受遺贈人邱威政等事務。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就執行職務所付出之時間與心力,參考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之百分之一即59萬8,346元及代墊費用2,5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112年度司繼字第1840號及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狀等件為證,堪認為真正。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為不動產、金融帳戶存款、車輛、保險給付及房屋買賣價金共計46筆,聲請人需耗費相當時間及人力管理,復斟酌被繼承人所遺債務尚屬單純、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久暫及後續移交財產予受遺贈人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公證費用2,500元,業據其提出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