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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5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非訟代理人 許義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衍(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之顏冠忠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查報被繼承人顏冠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