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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6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義基(即姜曉嵐之限定繼承人)、姜劉玉梅(即姜曉嵐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狀債務人姜義基身份證字號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