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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債 權 人 林群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意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催告函需送達戶籍址: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00號)(催告函需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