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債 權 人 林群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意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催告函需送達戶籍址: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00號)(催告函需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