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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債 權 人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債 務 人 吳建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