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鴻文、廖運華(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廖運財(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廖于琇(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廖龍景(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羅錦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新」查詢被繼承人廖李貞美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最新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