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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7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債 權 人 邱惠美(即楊羅春梅之繼承人)

邱紹信(即楊羅春梅之繼承人)

楊台生(即楊羅春梅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羅春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楊羅春梅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或提出遺產清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