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債 權 人 邱惠美(即楊羅春梅之繼承人)
邱紹信(即楊羅春梅之繼承人)
楊台生(即楊羅春梅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羅春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楊羅春梅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或提出遺產清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