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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嚴輝(即張配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配峰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張配峰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並聲明承受訴訟。

三、呈上述,如有漏列債務人部分請具狀追加並提出相對應之繕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