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55號聲 請 人 朱鋑隆代 理 人 陳光慧上列聲請人聲報自潤元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自潤元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潤元件工業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自潤元件工業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291號函准予備查,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向本院陳報該公司113年度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尚有待查事項未核定,有該局民國114年7月17日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40229472號、同年9月9日北區國稅桃園服字第1140232268號函在卷可稽。據此,既自潤元件工業公司清算申報事項,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定,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自潤元件工業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稅捐機關核定後,方得聲請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