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66號聲 請 人 楊華安上列聲請人聲報穎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穎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準此,清算人須先向本院聲報就任後,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向本院聲報就任穎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亦於同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聲請人顯然尚未依法完成上開法定職務之各項事務,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清算人應待本院就其就任聲請准予備查,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股東承認,且俟稅務核定完納稅捐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完結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