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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催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聲 請 人 亞洸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文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黃文鶯即亞洸企業社(經查,為獨資商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