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聲 請 人 亞洸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文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黃文鶯即亞洸企業社(經查,為獨資商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