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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催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徐國霖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徐國霖即立成輪胎行」,並補蓋印商號大小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