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徐國霖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徐國霖即立成輪胎行」,並補蓋印商號大小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