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林惠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榮順、林潘秀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林榮順、林潘秀珠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請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