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林惠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林榮順、林潘秀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提出林榮順、林潘秀珠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請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