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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催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聲 請 人 王高淑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查報本件公示催告事件,其中本票三紙經本院查詢為92年票字第5520號,聲請人王金財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人非台端為之,請台端說明是否受讓上開本票債權,如是,請提出相關債權讓與文件,若否,請更正聲請人為王金財並聲請狀需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