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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助字第 6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助字第6266號債 權 人 馬來福債 務 人 羅源龍即羅梧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次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亦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未向鼎漢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價之費用,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命其應逕向地政事務所及鑑定單位預繳費用,該命令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既未向估價單位預納鑑價費,亦未向地政事務所繳納指界費用,於本院所定指界期日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本院再於114年10月2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向估價單位繳納鑑價費用,該命令於114年11月9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而本件不動產即因債權人未為必要之行為額無從核定最低價額,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6266號 財產所有人:羅源龍即羅梧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廣豐 844 128.24 1080分之62 備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