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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助字第 8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助字第8965號債 權 人 張采汝債 務 人 邱創貴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開始後,非經債權人預納一定必要之執行費用如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送達費等,其鑑價、拍賣等執行程序即無從實施,苟經執行法院定期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而仍不預納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2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本院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查封在案,嗣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及同年12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鑑定費用,以便鑑定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以進行執行程序,聲請人並分別於114年11月28日及同年12月17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時均未為上開行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之意旨,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8965號 財產所有人:邱創貴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桃園 武陵 31-31 1 4分之1 備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