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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助字第 9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578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陳睿雪 住花蓮縣○○鄉○○村00鄰○○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囑託地政查封,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於同年月16日回函稱附表所示不動產已移轉,非屬債務人所有,無從辦理查封。職是,附表不動產已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9578號 債權人主張財產所有人:陳睿雪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復興區 色霧 838 24795.02 2分之1 備考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9